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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22年9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2-05 17:10:07 浏览次数:559次

一、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60%。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2、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取消200元起付标准,实现零门槛报销,支付比例为80%。其中血友病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年度限额为3万元。

3、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门诊医疗费: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救治条件的,在经办机构签署协议的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单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的,每例限额支付500元;不符合救治条件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每例限额支付1300元。

4、特殊规定药品门诊医疗费:格列卫和达希纳①3个月内为医保支付期,支付比例为70%,支付限额格列卫为45360元、达希纳为58800元;②3个月后为无偿供药期,由中华慈善总会负责无偿供药,格列卫为9个月,达希纳为12个月。诺利宁仅限于门诊使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16464元。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特殊食品,医保基金支付70%,年度支付限额14000元。

5、住院医疗费:(1)参保学生在石家庄市域的县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400元,支付比例为80%;(2)参保学生在石家庄市市区及省内石家庄市域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800元,支付比例为7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3)参保学生在省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000元,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60%。

6、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医疗保障中心作为投保人,向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被保险人发生大病医疗费用,由承办机构按规定赔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四、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医疗保障中心作为投保人,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按规定赔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从事高风险运动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除外,依法应由第三方赔付的除外。

五、门诊待遇

参保大学生患有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种的, 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普通病由学院医务室进行报销。

  六、业务咨询(备案)电话

88519228(征缴)      88599536(待遇)

88679779(征缴)      88597087(待遇)

88597187(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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